(2017)沪011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殷丽萍与郑法兰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丽萍,郑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殷丽萍,女,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其芳,上海金山区联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郑法兰,女,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关于殷丽萍与郑法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沪0116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法兰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殷丽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法兰支付人民币132,082.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法兰在本市有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得,被执行人在颍上县有银行存款。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75,731.25元。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做出的(2016)沪0116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章 跃审判员 陆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