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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刑初23号被告人钟克利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刑初23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克利,外号“钟老五”,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住龙山县;因本案,2016年5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向晓燕,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克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仁中、人民陪审员裴宏开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娟担任法庭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克利及其辩护人向德堂、向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克利非法持有火枪一支,用于上山打锦鸡,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克利明知被害人钟某1系精神病人,仍以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钟克利辩称,其不是强奸,是被害人钟某1自愿的;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辩护人向晓燕、向德堂均辩称,被害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被告人钟克利构成强奸罪缺乏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克利非法持有火枪一支,用于上山打锦鸡,经鉴定,钟克利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5年冬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钟克利从同村彭某1家玩出来后发现被害人钟某1(16周岁)站在外面的坪坝。钟某1看见钟克利后找其要钱和手机,钟克利当时没给。钟某1就向自己新屋走去,钟克利跟在其后面一起来到二楼钟某1的房间。到房间后,钟某1再次找钟克利要钱和手机。钟克利同意给其钱和手机,但要求和其发生性关系。钟某1没有拒绝,钟克利就在房间的床上与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过了7、8天后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害人钟某1来到钟克利家里找其要500元钱,钟克利只给了钟某160元,钟某1就坐在钟克利的床边,钟克利看见钟某1坐在床边就想再次和钟某1发生性关系,于是钟克利又给了钟某1500元钱。后钟克利将钟某1的衣服裤子脱了与其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16年5月23日,钟某1在龙山县红岩溪中学读书时被老师发现其已怀孕。经鉴定,钟某1、钟克利的DNA与钟某1的胎儿DNA在共同检见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书精神疾病鉴定,被鉴定人钟某1患有轻度偏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有部分性防卫能力。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钟克利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钟某2报警称其女儿被人强奸了,现在怀孕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钟克利非法持有枪支。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钟克利持有的红色钢珠袋一包、木制火药袋一个、火药枪一把进行扣押的事实。3、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钟克利有一把火药枪放在家里。4、被告人钟克利的供述,证明钟克利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是其哥钟某3的,钟某3在2008年得肝癌去世,临终前把这把火药枪交给了钟克利,钟克利非法持有该枪至今。5、物证鉴定书,证明经湘西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发射器具认定为以火药枪发射弹丸的枪支。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钟克利的身份信息,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查获说明,证明钟克利被抓获的经过。8、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钟某1智力偏低,从小就不爱讲话,也讲不来什么话,对平常的人情世故也不懂,所以现在虽然十六岁了,感觉就像才八、九岁的样子。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钟某1的班主任老师,钟某1是个老老实实的学生,成绩很差,每次考试都是倒数五名以内,英语考试都是10分至20分左右,但是她的学习态度很认真,下课后自己一个人在学校玩的时间多,没什么同学和她玩,她胆子也很小。她本人就是感觉智力有一点障碍,不像一个16岁女孩子应该有的智力水平,她是肯学肯做,但是没什么效果。班上都是初一的学生基本都是12岁左右,只有她一个人是16岁,全班最大,按她的年龄应该读高中了。安排默写10个单词,大部分同学都过关了,她连两个单词都写不出来。10、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钟某116岁才读初一,平时考试也只能考几分,一直都是年级倒数几名,简单的算术都不怎么算的好。钟某1的父亲也比较呆滞,不怎么讲话,脑袋也不怎么灵光,钟某1的母亲是个聋子,比正常人差些,智力也不如正常人。11、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明去年快过年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钟某1在房间内睡觉,迷迷糊糊听到房间关门的声音,醒了后发现钟克利在其房间,说找其玩,说完就睡到钟某1的床上,讲睡一会儿就走,钟某1感觉钟克利解其裤子,并趴在钟某1身上。将钟某1裤子拉到大腿处,钟某1感觉钟克利的生殖器插入了其生殖器里抽查,钟某1推他不准他搞,搞了有3分钟钟某1才把钟克利推开,钟克利穿上衣服裤子给了钟某1100元钱后从房间窗户跑出去了。钟克利以前也给钟某1钱,还给其一部手机。12、被告人钟克利的供述,证明钟某1有16岁了,在红岩溪中学读初一,因为她脑壳不怎么聪明,所以一直留级,到16岁了都才读初一,钟某1的母亲是个聋子,和她父亲一样脑壳都不怎么聪明。她哥哥是个残疾人,有只手断了的。钟克利与被害人钟某1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第一次是2015年冬月初几的一天晚上10时左右,钟克利从彭某1家出来看见钟某1站在外面坪坝的,钟某1看见钟克利出来就找其要钱要手机。然后她就往自己新屋方向走,钟克利就跟着走,她进了新屋二楼的房间,钟克利跟了进去,钟某1说要钱,钟克利给了她500元钱,她讲要手机,钟克利说可以,但是要玩一牌(意思是发生性关系),钟某1一下就睡在了床上,钟克利就扑了上去。然后,钟某1自己把裤子脱在大腿以下,钟克利也脱了自己的裤子,当钟克利生殖器刚碰到钟某1大腿上就控制不住射精了。搞完后钟克利就把手机给了钟某1。第二次和钟某1发生性关系是隔第一次有7、8天时间,那天晚上8点左右,钟克利在家看电视,钟某1来了就找钟克利要500元钱,钟克利只给60元,她不肯,就坐在钟克利床边上,钟克利就给了她500元钱,她连忙把钱放入口袋,然后钟克利就把钟某1衣服脱了,她就睡在钟克利床上,钟克利就忍不住又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没有拒绝,脱了裤子在大腿处,钟克利也脱了裤子将其生殖器插入钟某1的阴部,在插入之前钟克利感觉其生殖器要射精了,但其还是插入了她的阴部,只抽插了两下,就完全射完了,这次钟克利的精液射入了钟某1的阴部,然后钟克利穿好裤子就走了。13、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钟某1患有轻度偏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有部分性防卫能力。14、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湘西州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号钟克利的血样、3号钟某1的血样与1号钟某1胎儿组织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龙山县公安局民警对两处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并拍照。1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龙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在龙山县人民医院妇科病房,法医剪取钟某1引产的胎儿左侧臀部组织一份,包装送检。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对证据13提出异议,认为:1、对精神病进行鉴定应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2、这份鉴定应该提交的材料不完备;3、对被害人没有进行相关的检查;4、没有相应的调查材料;5、没有检查结果。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经查,作出该份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鉴定书程序合法,内容有效,故对辩护人的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克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钟克利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精神病患者,且系其隔房侄女,仍然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克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克利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钟克利辩称其不知道被害人钟某1系精神病患者,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查,被害人钟某1系被告人钟克利隔房的侄女,双方为同村同组村民,相互熟识,且在案的多份证据能够证实其应当知道被害人钟某1系精神病患者,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克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祥审 判 员  姜仁中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