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黎保平、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保平,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保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黎保平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保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将9万元给付被上诉人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就对被上诉人享有9万元债权,在上诉人未主动免除其债务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仍是债务人,除非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将债务转移,否则被上诉人仍有义务还款。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黎保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汤乔生、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7日,按月息2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1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后作出(2015)殷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驳回黎保平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主张已经(2015)殷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裁定:驳回原告黎保平对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已将所欠黎保平的9万元债务转移给了汤乔生,应由汤乔生偿还,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不负有还款的义务。黎保平起诉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属主体不适格,应驳回黎保平的起诉。且黎保平在起诉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后,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殷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起诉主张,属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黎保平对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黎保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朱志伟审判员 彭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