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17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华,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4592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4592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佳书 记 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