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85号申请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天津旗帜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盛,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927.1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927.1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65元,由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