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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强灵申请对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强灵,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破1号申请人:高强灵。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理县米亚罗镇川西林业局301林场。法定代表人:胡允局,职务不详。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高强灵以被申请人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泰水电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其借款2000000.00元(贰佰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7月8日,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且其查询知晓被申请人文泰水电公司有超过10件诉讼案件均已生效,债务金额达到22358360.29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文泰水电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申请人高强灵与被申请人文泰水电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得到确认,申请人高强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文泰水电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6)川32民破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申请人高强灵要求对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本院作出裁定后,高强灵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6)川32民破3号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高强灵于2016年4月13日向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泰水电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川32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判决文泰水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高强灵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支付2014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该判决于2016年11月18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期间,未能查找到文泰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其住所地处于关闭、无人办公状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泰水电公司未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向债权人高强灵履行到期债务,文泰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其经营场所处于停业状态,且文泰水电公司已涉及多个诉讼案件并进入执行程序,这足以证明文泰水电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川破终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2民破3号民事裁定;二、由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高强灵对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高强灵申请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院审查后认为文泰水电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由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高强灵对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高强灵对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郑成香审判员  刘育兰审判员  罗晓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