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牛波、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波,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牛波,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住所地,张店区新村东路*号。本院执行的牛波申请执行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