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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牛波、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波,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牛波,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住所地,张店区新村东路*号。本院执行的牛波申请执行淄博张店鹿兴国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