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四娃申请执行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娃,陈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四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雯雯,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3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四娃申请执行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