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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四娃申请执行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娃,陈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四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雯雯,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3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四娃申请执行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