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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军飞与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飞,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934号原告:李军飞,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姚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军飞与被告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军飞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