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军飞与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飞,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934号原告:李军飞,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姚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军飞与被告山西莫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军飞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