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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新萍与丁润霞、丁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萍,丁润霞,丁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509号原告:郭新萍,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润霞,女,1962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晓霞,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郭新萍与被告丁润霞、丁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郭新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新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郭新萍负担。审 判 员  魏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