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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明福与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福,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4594号原告:张明福,男,1969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宽胜,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31201110485084。被告: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新路96号附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8215924。法定代表人:文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选玫,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1624773。原告张明福与被告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明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明福负担。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