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明福与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福,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4594号原告:张明福,男,1969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宽胜,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31201110485084。被告: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新路96号附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8215924。法定代表人:文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选玫,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1624773。原告张明福与被告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明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明福负担。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