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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玉亮、徐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亮,徐志坤,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牛玉亮,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徐志坤,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李建英,女,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玉亮与被执行人徐志坤、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