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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普与王建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王建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57号原告:刘普,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王建斌,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法定代表人:聂荣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刘普诉被告王建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梁晓宁审判员  孟 胜审判员  徐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