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普与王建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王建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57号原告:刘普,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王建斌,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法定代表人:聂荣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刘普诉被告王建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梁晓宁审判员 孟 胜审判员 徐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