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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林武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林武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清市。负责人陈圣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庄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武艇,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武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武艇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人民币1979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9元。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武艇无房产登记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武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武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网失信公示平台将被执行人林武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武艇未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荧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