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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兰州冠利商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兰州冠利商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205号原告:杨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宕昌县,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闫某,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冠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中堡村,负责人:李银宝。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12层,负责人:任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兰州冠利商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东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