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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李云才、王美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明,李云才,王美勤,李卫芬,王轶群,张家港市德积双丰润滑油门市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696号原告:李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才。被告:王美勤。被告:李卫芬。被告:王轶群。被告:张家港市德积双丰润滑油门市部。经营者:李云才。原告李玉明与被告李云才、王美勤、李卫芬、王轶群、张家港市德积双丰润滑油门市部(下称双丰润滑油门市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以及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云才、李卫芬、双丰润滑油门市部以经营和家庭需要为由在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2%,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双丰润滑油门市部、李云才、李卫芬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