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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吉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吉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被执行人:唐山吉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玉田县玉泰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吉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唐山吉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