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法定代表人牟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同增,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4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