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龚树明罚金刑执行通知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17号被执行人龚树明,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龚树明罚金刑一案。龚树明自愿缴纳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有关龚树明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