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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龚树明罚金刑执行通知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17号被执行人龚树明,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龚树明罚金刑一案。龚树明自愿缴纳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有关龚树明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