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蔡先敏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蔡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22号。法定达表人刘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先敏,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与蔡先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还在协调,申请人同意实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1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大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