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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武图与黄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武图,黄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433号原告:马武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新。原告马武图与被告黄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武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武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500元,承担违约金32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8日,原告将自养的羊只卖给被告,价值10830元,被告当时声称没有带那么多钱,过两三天就给,被告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逾期按照条子上的2倍偿还。后被告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来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被告黄建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质证、辩论意见,未举证。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被告黄建新购买原告马武图羊只价值10830元,当时没有给付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几日后给付。后被告黄建新未能按约付款,2016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083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6年12月15日付清,逾期双方付款。2017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115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7年1月3日前还清。2017年1月下旬,黄建新给付原告羊款5000元,下欠6500元未能给付,引起原告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两份欠条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建新购买原告马武图羊只欠款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欠款11500元,扣除已付现金5000元,下欠6500元,被告黄建新应当如数给付原告马武图。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250元,计算过高,应当按照欠款数额6500元的6%的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6日计算至开庭当日,共计4个月的利息为130元,再上浮30%,合计170元,应予支持,其余的不予支持。被告黄建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新欠原告马武图羊款11500元,扣除已付现金5000元,下欠6500元,承担违约金170元,合计66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马武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武图负担26元,被告黄建新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