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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2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本院全部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