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2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本院全部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