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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与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79号原告: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上岗背新村*幢***室。法定代表人:章光飞,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凤,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娟,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夏娟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丽水市国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