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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新城花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卜凡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新城花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卜凡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068号原告:徐州市新城花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郭庄办事处李庄村备站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卜凡力,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新城花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凡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凡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新城花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卜凡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若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