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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丛梅与文登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梅,文登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3行初15号原告丛梅。委托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登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崮山路2号迎宾大道附近。法定代表人张安宁,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梅诉被告文登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车辆安全检验并颁发检验合格标志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丛梅承担。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时巾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珺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