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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王传祯、于海霞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王传祯,于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5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23196H负责人:陈玉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殿龙,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祯,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于海霞,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王传祯、于海霞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殿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