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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清贵、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贵,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黄清贵,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田甜,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强,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清贵与被执行人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清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6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26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向国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世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