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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罗思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罗思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778号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1栋商业805铺。负责人:吴仲豪。被告:罗思博,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罗思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婉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