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执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国培、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培,李武,XX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2执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国培,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宁明县。被执行人:李武,男,1973年7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宁明县。被执行人:XX珠,女,1973年3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宁明县。本院在执行廖国培与李武、XX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XX珠所有的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江滨大道江滨豪园A座6-7层603号房产,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廖国培不接受抵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蒂审判员 闭天平审判员 黄宝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