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储俊与被执行人武治理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俊,武治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储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武治理,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储俊与被执行人武治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思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