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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豪与天津晟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豪,天津晟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975号原告:杨豪,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林,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晟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镇京津公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郝书明,董事长。委托��讼代理人:潘洪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负责人:王晓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利,男,系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豪与被告天津晟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杨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豪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豪撤诉。案件受理费7301元(已减半收取),由杨豪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