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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熊德莲与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德莲,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德莲。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平,重庆中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重庆中钦(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莲花狮子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62651176J。法定代表人杨真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宣国,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德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熊德莲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德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德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德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熊德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方彬审判员  江信红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