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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官电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华,上官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刑初450号自诉人杨松华,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上官电民,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拒不执行判决,于2012年3月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2012年11月6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3年4月24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3年9月22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5年11月28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自诉人杨松华以被告人上官电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杨松华、被告人上官电民到庭参与诉讼。诉讼过程���,2017年4月25日上官电民支付杨松华1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杨松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上官电民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杨松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上官电民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松华撤诉。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韶兴人民陪审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