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侯连方诉谷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连方,谷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761号原告侯连方,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谷晓,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连方与被告谷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行履行了承租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谷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连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连方撤回对谷晓的起诉。审判员 罗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