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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明亮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明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06号罪犯苗明亮,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渔山分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津011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明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津西监狱渔山分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苗明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苗明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较好,获“双争双创”先进个人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苗明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