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清波与李齐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清波,李齐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085号原告杜清波,1959年3月3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依兰县江湾镇双红村长虹屯。被告李齐云,1960年1月14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依兰县江湾镇万发村长发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清波诉被告李齐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清波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清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杜清波负担。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鹤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