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0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仙芳与应秀凤、罗官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芳,应秀凤,罗官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10887号原告:朱仙芳,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秀凤,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罗官法,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朱仙芳与被告应秀凤、罗官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仙芳于2016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应秀凤、罗官法归还原告借款78000元,并赔偿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应秀凤、罗官法于2000年11月29日结婚,于2012年11月1日离婚。2006年11月19日,被告应秀凤立据向原告借款78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该款原告至今未收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秀凤、罗官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仙芳借款78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应秀凤、罗官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