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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剑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剑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306民督3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组织机构代码970930720。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新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剑武,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投保单》、《贷款用途声明书》、《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贷款目的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个人保险保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明细表、被申请人欠款明细表、《代偿债务确认书》等为证,要求被申请人罗剑武支付:1、理赔款89246.75元;2、逾期保费6863.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罗剑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赔款89246.75元;二、被申请人罗剑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863.03元。申请费735元,由被申请人罗剑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洋(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