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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景伟华、章国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伟华,章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91号申请执行人:景伟华,男,1976年9月2日出生,40岁,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章国友,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44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伟华与被执行人章国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国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章国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章国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