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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云贵与张光辉、卢锡美、张先云、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贵,张光辉,卢锡美,张先云,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贵,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芬(系刘云贵妻子),住四川省冕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辉,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锡美,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云,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四川省冕宁县。上诉人刘云贵因与被上诉人张光辉、卢锡美、张先云、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云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云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云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0元,减半收取392.50元,由上诉人刘云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蒋 强代理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祖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