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164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