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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杰、马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马长松,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马长松,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老县医院门诊部西侧)。被执行人:甘静(系马长松之妻),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杰与马长松、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甘静在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路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静在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路支行10×××57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