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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1章国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国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国圣,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5月17日刑满被释放。2016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国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苏021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国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扳手1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章国圣向被害人孙某退赔人民币124元、向被害人潘某退赔人民币130元、向被害人胡某退赔人民币130元。章国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国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章国圣犯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章国圣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国圣撤回上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连德审判员  张健彤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