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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44号原告:李某1,男,1986年10月2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某2,女,1957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