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44号原告:李某1,男,1986年10月2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某2,女,1957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