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邱玉霞与张春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霞,张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9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邱玉霞。被执行人:张春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玉霞与被执行人张��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6)甘0981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春虎履行案件款28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295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春虎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邱文礼审判员梁鸿代理审判员魏万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