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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东红与郝连英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红,郝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红,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郝连英,女,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85元,共计3948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连英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连英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