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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维松与计兴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松,计兴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694号原告:董维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兴常,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会(被告妻兄),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董维松诉被告计兴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董维松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董维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      亚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