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141号原告:付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被告:马某1,不识字,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被告:马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婚姻关系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是原告付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之诉关联案件。由于此前本院以(2017)甘05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故本案就失去了继续审理的前提,经当庭释明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