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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生兰与杨志荣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兰,杨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马生兰,女,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杨志荣,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志荣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荣在红寺堡农村信用合作社太阳山分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