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北液压��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83320963,住所地泰州市济川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凡,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64941372M,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振兴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孔德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州会宾楼宾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北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苏1291执6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行人银行存款41284.88元,扣除执行费616元,余款40666.88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 凯审判员 郭丽英代理审��员夏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静雯 百度搜索“”